《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借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文娱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则:“3.纳税人承受借款服务向借款方付出的与该笔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参谋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