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农”金融服务系列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23-12-24 09:17:08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品质和水平,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以金融支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我市研究制定了“三农”金融服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试点系列文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实施建议》、《昆明市关于加快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方案》、《昆明市关于加快“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促进村镇银行在昆明的设立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力度慢慢地加强,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但我市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面向“三农”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服务缺失等问题仍较突出。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市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失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推动村镇银行在我市设立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10年至2012年在昆设立的村镇银行,根据注册资本,由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补助:

  1.对在第三板块县(区)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50万元;在第三板块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20万元;

  2.对在第二板块县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50万元;在第二板块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15万元;

  3.对在第一板块县(市、区)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50万元;在第一板块乡(镇、街道)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10万元。

  村镇银行开业后,经申请,由市金融办提出补助具体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拨至村镇银行。

  昆明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村镇银行设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

  1.落实对村镇银行的补贴政策。贯彻执行《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以县级财政部门为主体,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村镇银行的补贴申请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2.落实对村镇银行的财政奖励政策。贯彻执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以县级财政部门为主体,市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落实市、县两级应分担的奖励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大力培育信用意识,建设诚信乡镇,灵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地区金融知识、信用法制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帮助农村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使用现代金融服务的能力。配合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开展农户信用评估制度。通过加大农村薄弱地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涉农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度等方式,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硬环境。

  2.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制。针对农业产业化链条所涉及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所有的环节的生产经营特点,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支持农业生态园区、农业生产加工专业村、专业乡镇发展为切入点,促进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农户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流转工作,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

  3.促进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推动建立村镇银行与保险机构协商,共同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协同的机制。积极推动涉农贷款相关保险服务及产品的创新,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支持村镇银行业务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各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为村镇银行设立、发展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机制,并逐步建立与村镇银行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与村镇银行的日常沟通和定期联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监管部门、村镇银行之间的交流沟通。政府在制定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和召开县域项目融资介绍会时,邀请村镇银行参加,支持村镇银行培养和引进农村金融服务人才,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发展的有利政策。

  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的提速与深入,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慢慢的变大,资金瓶颈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大问题。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我市农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投资体系,根据《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产业投资基金是当前十分广泛的一种投资方式和渠道,通过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扩宽农业的融资渠道,从而一直在优化农业企业融资结构、健全我市“三农”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的农业企业提高科技含量、提升管理上的水准,对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和促进涉农企业上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的总体要求,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培育和促进涉农企业上市。

  通过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及产业体系的升级,扶持昆明市农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发展,增加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资产金额的投入,降低风险,改善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结构,大力推动农业企业上市进程,从而提升昆明市农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昆明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司”)为平台,设立“昆明市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农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制定基金的章程、制度等,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政策等,并有效选择投资者,向上争取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等。

  第一期:1—2亿元,由财政整合农业产业相关资金注入农司,农司作为主发起人出资50%,其余由农司吸引其他投资人投入,成立基金。

  第二期:5—20亿元,农司根据基金第一期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募资规模,广泛吸引其他投资人投入,并决定在基金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基金成立之后或同时,选择优质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2.制定投资方案,对单个项目中累计投资不超过一定数额投资报基金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对所有投资公司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3.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银行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提交基金公司;

  7.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基金成立之后或同时,选择优质的商业银行或专业的托管机构担任基金的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报告;

  6.已建立的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中投资不足的国家级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对象或满足投资条件的投资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以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可通过上市、回购等方式退出。

  由农司拟定基金管理章程、出资协议、成立方案、基金架构等文本,积极寻找其他投资人,做好发起设立基金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农司选定其他投资人后,将商定的出资协议、成立方案、基金构架等报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后报市政府批准。

  获批后,农司和其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完成相关手续,并完善组织架构。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选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选择优质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机构。

  为推动我市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级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解决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的资金、机构、人员等事宜,做到责任明确、保障有力、推动高效。工商部门做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级有关文件给予奖励、补助。

  为完善我市“三农”金融服务中金融体系的建设,解决“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加快我市“三农”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工作并使之顺利开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10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金融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政府“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先摸底、后确定;先试点、后推开”的思路,在各个县(市)区“三农”金融服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各挑选1至2个有条件的乡镇进行试点。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金融指导、民主管理、市场运作、多方监督的原则,由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充分体现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模式。

  通过开展“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促进在全市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确保我市“三农”资金互助社组建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成立“昆明市推进组建‘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全市“三农”资金互助社的规划、指导、推进、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研究我市“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三农”资金互助社准入政策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和办法;组织调查“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措施,总结、交流组建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反馈信息。

  1.调查摸底,确定试点乡镇。在各个县(市)区“三农”金融服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基地基础上,按《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深入调查,仔细研究、考察论证后每县(市)区确定1至2个试点乡镇。

  3.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在取得省银监局同意试点批复后,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确定试点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

  4.积极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意义、制度政策、组建程序、运营机制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此项工作,从而培养和提高试点村村民的参与意识、管理意识、互助意识和守信意识,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5.加强业务培训。各试点乡镇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配套文件,提高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组建工作的指导,积极完善、落实对试点机构的优惠政策,及时解决试点机构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审查环节,依法高效完成试点机构筹建的行政审批工作。

  2.规范操作,保证质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确定为我市“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乡镇有入股意愿的社员自主确定发起人,成立“三农”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由5名符合社员资格、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组成。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三农”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落实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小组负责拟订《“三农”资金互助社章程(草案)》,安排领导机构、注册资金、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制度制订、理事、经理配备及从业人员配置等各项工作,并作为“三农”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拟设立的“三农”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省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1.筹资验资。银监部门要严格审核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互助社章程,审查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审核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银监部门审核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规范财务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指导资金互助社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在内的管理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制。

  3.选举社员代表。社员按照超过100人的“三农”资金互助社,可选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中选举产生。

  4.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三农”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部门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

  5.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报票,差额选举方式,该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名。

  6.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在完成各项筹建工作任务后,向省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在获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三农”资金互助社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开业。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网点覆盖和支农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效果,确定后续工作的意见,总结推广。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试点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作为扶持互助社启动开业经费。

  (四)市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予以兑现。

  (五)市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应当在资金互助社社员中优先实施。

  要坚持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三农”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三农”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其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三农”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根据“三农”资金互助社章程,对“三农”资金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是否高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高于100%等指标,确保互助社规范稳定运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账户、利率、结算、存款准备金缴存等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三农”资金互助社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督资金互助社的财务行为,监测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实施财务评价;监督农村“三农”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制定并实施促进“三农”资金互助社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营业场所安全保卫、消防等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当地金融机构要在资金互助社开户、现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馈试点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云金办﹝2010﹞33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昆明市内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监督管理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昆明市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一)制定试点方案,负责对全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二)负责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加强对全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及时认定和查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五)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昆明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六)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七)督促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做好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收集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按相关要求将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上报至上一级监管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金融办)作为辖区内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一)负责与辖区内公司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公司合规经营、控制风险;

  (四)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五)积极引导辖区内公司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

  (六)每月按时收集、整理、分析辖区内公司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按相关要求将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上报至上一级监管部门;

  (七)与公司合作银行接洽,收集银行对账单及相关信息资料,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监管机构;

  (八)负责考核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根据风险程度对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上一级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从事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六条 公司合作银行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按相关程序要求操作公司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加强对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定期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公司业务经营及风险管控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和市金融办。

  第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各级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做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公司行业协会要负责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及开展市金融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市金融办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合理规划,引导公司的设立,防止过度集中形成恶性竞争,确保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业务互补,真正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发挥作用;

  (二)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要按照《云南省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公司申请资料编制提纲》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的原则报送材料;

  (三)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股东身份、出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组建方案的可行性、全面性等进行初审和复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对关联方的相关要求,对股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初审和复审。

  (一)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公司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过工商部门预核准、所有股东资金是否到位、法定中介机构验资是否完成验收和复审;

  (二)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公司是否发生过股东变更进行验收和复审,经审批筹建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股东,确有原因的,变更股东的人数和股份比例都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公司是否构建了内部职能机构、是否划清了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人员,是否完成了岗前培训,做好了开展业务的准备进行验收和复审;

  (四)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公司的章程是否完整、明确,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公司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验收和复审。

  (一)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存在股东抽逃、挪用资本金和对外投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利率政策行为,是否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规定;

  (四)业务经营和各项经营指标是否符合《云南省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公司应按照规定于每月5日前,将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按时向当地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以上报表格式由省金融办统一下发,各级监管部门对上述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展开调查。如果在一个季度内,该机构出现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如果不止在一个季度内出现该问题,并在年报或者季报中有所体现,各级监管部门应展开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建立公司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公司申请、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地自行开展或组织财政、工商、人行、银监、中介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负责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管,要督促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违反以上规定的,不批准开业。存入资金只能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每年对辖区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约见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加强对其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年末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报告上级监管机构。履职评价不称职的,市金融办有权提请省金融办责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金融办有权提请省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如需要,省金融办可对具体对象履行约见谈话职责。

  第十六条 各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必须委托经市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年检、政策扶持和奖励挂钩,对于评价合格的公司,上报省金融办下达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云南省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对象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入资金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通过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须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督管理的机构,当地监管机构应在查实情况后及时逐级上报省金融办公室:

  (三)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相关司法、纪检部门调查的;

  第十九条 在公司的筹建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及时逐级上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将委托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培训、从业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制度,针对监管人员、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业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公司年检和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督管理的机构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监督管理的机构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金融办;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逐级报请省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违反经营规定,未经批准超出经营范围、发放超额贷款和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以及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审查项目等经营活动;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机构疏于管理造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办将停止其试点,并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和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疏于管理造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办将视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予以停止合作并取消合作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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