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金融增值税新规: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 2024-01-08 17:25:12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被业内称为“字字滴血”的140号文中有关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条例迎来调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间节点为2017年7月1日后,比140号文中规定的时间延后了14个月。补充通知下发后,不少业内人士感慨“虚惊一场”。

  而在财政部2016年12月22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被业内称为“140号文”)中要求,增值税起征时点为2016年5月1日,也就是说过去8个月资管产品也必须缴纳该税。140号文发布后,不少资管、信托公司都感到焦虑。1月5日,民生信托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会降低”。民生信托有关人员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表示,发出这份公告并不代表有关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定会降低,只是为了给投资者一个心理预期,告知他们140号文的出台,有可能影响产品收益率。更有券商机构的资管部门人士直言,依照前文规定,资管产品都做不下去了。

  在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间节点改为2017年7月1日后,业内人士也稍微松了一口气。民生信托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将立即对近期设计暂扣增值税的项目进行二次分配,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朋友圈写道,“这玩笑开的,吓得一身汗”。

  对于140号文出台的背景,有业内的人表示,资管市场规模已达到60万亿元,但产品的缴税制度不是很完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140号文的背景是“营改增”制度,很多金融理财产品以前都是交营业税,是根据机构整个的营业额,乘以5%统一增税,现在改成增值税后,每一个业务都要收取,每个业务结构不一样,有进项、销项等,和以前的方法不一样,因此给金融业务带来的影响不一样。

  不过,一位金融机构人士也对北京商报记者提出不同看法,他表示,当前经济提高速度放缓,支出项目又比较多,税收增长上不来,所以这次把之前没有明确缴纳的税种进行一下明确,增加税收收入。该的人说,缴税都是强制性的,就像个人所得税一样,“你没法和税务局讨价还价的”,必须严格执行。

  这也让一些人担心成本的增加会不会转嫁给投资者,导致投资者收益减少。上述机构的人说,如果融资方愿意多出,那就不会由投资者来承担。郭田勇认为,政策实施后会带来什么变化,具体和产品流动有关,成本增高是有可能的,但关键看怎么算。他指出,当前市场之间的竞争激励,比如以前发行资管产品给5%的收益,现在给4%的话投资者可能就不买了,所以想“转嫁”也没那么容易。

  金融商品转让,也称买卖金融工具,是许多企业存在的业务,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问题,具体包括: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法理基础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一般规定四、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股票为例五、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债券为例六、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七、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开具八、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一、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36号文件的税目注释,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是: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别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别的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从上述定义能够准确的看出,金融商品的范围,非常宽泛,除股权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类产品,购买之后的转让,几乎都在征税范围。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法理基础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基础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符合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增值额,只要有增值额,就可以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的投资收益,就是增值额,具备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二是与贷款等别的金融行为税负公平。金融商品,许多是融资工具,也是投资工具,如果不征税,引起税负不公平。以贷款为例,如果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征收增值税,但是转让债券不征税,则会引起两种行为的税负不公平。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一般规定增值税的计算,包括计税方式、税率、销售额的确定等。(一)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式和税率1、计税方式目前没有对金融商品转让,可以简易征收的规定。因此,金融商品转让应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也就是计算销项税额,与纳税人其他销项税额一起计算总的销项税额,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计算当月或当季度的应纳税额。2、税率金融商品转让的税率是6%。(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首先是确定销售额。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怎么样确定卖出价?确定卖出价,应按照36号文,关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按照转让金融商品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当然,符合相关规定的代收的费用,可以不包括在内。那么,支付的佣金等,是不是能够自销售额中扣减?不应该扣减。一是没有扣减的规定。二是因为支付的佣金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2、怎么样确定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做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每次购买金融商品时,怎么样确定当次的价格?目前的增值税法规,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购入方的买入价,就是转让方的卖出价,因此,投入资金的人在购买金融商品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转让方的卖出价,也应该作为买入价。如果有关支出,比如佣金或手续费等,如果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抵扣有关的进项税,不得再从卖出价中扣减。关于股票和债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下面单独分析。3、如何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6%)*6%(三)盈亏如何互抵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四)全年亏损是不是能够退税在营业税时,如果上半年有盈利,缴纳了营业税,下半年有亏损,整年算账是亏损的,能申请退还营业税。增值税还可以吗?增值税目前没有全年亏损退税的规定,不能申请退税。四、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股票为例(一)怎么样确定股票的买入价确定股票买入价时,是否扣除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增值税目前没固定,但是能参考营业税的规定。《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股票的买入价,按照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的余额计算确定。(二)如何计算转让股票的销售额假定A公司2015年4月购入一只股票,2016年5月转让。购入价是10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5元,卖出价是120元,支付佣金和收付费2元。则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销售额=120-(100-5)=120-95=25(三)如何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5/(1+6%)*6%=1.415五、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债券为例(一)怎么样确定债券的买入价在确定债券买入价时,是否要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因为《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规定,在确定购入价时,应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但是根据营改增后的规定,不应自买入价中扣除利息。因为,在营业税时,持有期间的利息,在转让前,是不征税的。但是,营改增关于贷款服务的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只要取得利息,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转让债券时,不应再自购入价中,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不然就重复征税了。当然,没有征收过营业税的利息,应该自购入价中扣减。(二)如何计算转让债券的销售额A公司2017年8月转让债券收入100,该债券是2015年9月购入的,购入价是60元,2016年1月取得利息5元,利息收入没有缴纳营业税,2017年1月取得利息6元,缴纳了增值税。A 公司2016年金融商品转让亏损15元,2017年8月之前,当年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元。则转让债券的销售额是:销售额=100-(60-5)-15=100-55-15=30(三)如何计算销项税额30/(1+6%)*6%=1.7六、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一)境内个人和单位免税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二)境外单位和个人免税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三)境内单位买卖境外金融商品是否免税现在也有境内单位买卖境外卖金融商品的行为,比如到香港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是不是能够免征增值税?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只能征收增值税。在营业税时,对境内单位买卖境外的金融商品,有关法规的表述,有点模糊,“依规定征免营业税”,到底是征是免,似乎不清楚。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只要在征税范围,又没有免税的规定,主管税局是有权征税的。七、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当然,在真实的操作时,可能有很大困难。八、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始股东转让股票,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分析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先从转让股权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开始。假定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股权成本是100万,A公司依照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B公司不是上市公司。A公司是不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转让非上市股权收入和股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曾经有明确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目前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转让股权,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36号文《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股权最可能归入的服务是金融服务。但是金融服务的范围有: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转让股权最可能归入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但是看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不包括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那么,转让股权是不是能够按照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征税呢?根据税目注释,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配额权等,也不包括股权。所以,转让股权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另外,股息收入不是任何一项营改增服务收入,也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二)股权变成的股票,是否在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股权变成的股票,不存在购买股票的过程,也不存在股票的购买价格。尽管在上市过程中,原始股权的价值会评估,折成多少股票,但实际没有购买股票的过程。因此,尽管转让股权变成的股票,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但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范围。总之,对原始股东持有股权变成股票,在转让时,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目前缺乏税法依据。

  金融商品的税收问题,是让许多纳税人头疼的一个问题,如持有期间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持有到期,是否缴纳增值税?资产管理人转让金融商品,谁是纳税人?等等。本文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析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和持有到期的增值税。包括以下问题: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在一文《金融业营改增: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中,有过详细的分析。

  36号文附件一的《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列举了金融商品的范围,具体包括:

  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所以,凡是投资者投资的对象,除了不动产等外,几乎都属于增值税所讲的金融商品。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如果取得利息性质的收入,则持有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利息一般与贷款相连。

  营改增金融服务中,最大的一项就是贷款服务,根据36号文的税目注释,贷款服务的定义是: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缴纳增值税。那么,怎么样判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利息呢?

  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金融商品的发行方,承诺给购买方返还全部本金,本金之外的收益,就是利息。不保本的,投资人承担本金损失风险的,投资人的收益,就不是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持有期间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计提收益时,就产生纳税义务,还是实际取得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此事缺乏明确的规定,只能根据税法的基础原理分析,如何是好。

  由于许多投资者持有的金融商品,很可能在到期前转让,如果转让,就得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在持有期间,应取得但是没取得的收益,转让时,一般是要加在价格上,计入征收增值税的价差中。因此,如果持有期间,计提的收益,就缴纳增值税,在转让时,计入价差,再缴纳增值税,就重复征税了。因此,为防止重复征税,持有期间,可以在实际取得收益时,再缴纳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时,要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持有到期,金融商品的发行方,购回金融商品时,算不算投资者转让金融商品呢?

  140号文规定的非常清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也就是持有金融商品到期,不视同转让,不计算价差,不缴纳增值税。当然,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还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信任委托公司用信托资金投资股票或债券,在持有或买卖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委托人?还是受益人?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资金时,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信托公司是纳税人。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在征收增值税时,不看纳税人的资产金额来源,只要取得有关收入,就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当然,信托公司,应将缴纳的增值税,准确计入各信托,相应减少受益人的收益。

  有的资产管理人,只就自己的管理费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没有缴纳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被税局稽查补税,委托人和受益人也不愿意退回多得的收益,导致巨大损失,资产管理人人应引以为戒。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140号的规定,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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