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办部门职责

时间: 2024-01-12 21:27:20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区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联系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负责联系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和驻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掌握全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运营及网点布局情况,实时防范风险,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登记股权托管机构、股权交易机构设立及运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负责组织推动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拟订全区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协调指导打击地方金融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指导、协调全区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有关驻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管理工作。

  根据区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楼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来管理、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审定改革方案,督促改革措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66号)、《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通知》(湘办〔2005〕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6号)等。

  对楼区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组织实施区农信社改革工作,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做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配合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县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审批。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的过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湘打非办〔2013〕6号)

  建立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定期开展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等工作。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实物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负责受理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核转报,对公司有关重要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检查,牵头制定区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

  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负责对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负责凭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负责凭省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单一主体股权变更累计超过35%(含),跨市州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调整业务及营业范围的批复原件,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

  对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收集信息技术,实现非现场监管;通过对监测数据来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风险防范与预警服务。

  通过举办长期资金市场培训会、投融资对接会等形式,对企业高管进行政策宣传,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

  接受企业、个人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申诉,依法予以登记并会同有关科室及时处理。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服务全区实体经济发展。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月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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