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

时间: 2023-11-15 06:50:17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把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具体来说:

  1.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后者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但是,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别的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别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基金、信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税率和申报期。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别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其他规定,一般按照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现行政策未给予金融行业类似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的过渡政策,2016年5月1日开始所有的应税业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而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特殊的规则,即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地点。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经过申请,金融企业通常能实现在省级分公司层面进行汇总纳税,从而大幅度的降低了金融企业增值税的管理成本。

  4.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的确认依纳税人审批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下表所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做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免征增值税项目。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改革平稳过渡,本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制度设计上,基本保留了原营业税制度下的免税优惠项目,如: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涉农贷款、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等项目都能继续在增值税制度下享受免税待遇。

  7.跨境金融服务。目前的政策并未对所有出口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出口金融服务能够轻松的享受免税待遇:(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无关。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出口金融服务享受免税的范围依然比较有限,这使我国金融企业出口金融服务时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由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均对金融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若我国的出口金融服务不能享受类似的税收待遇,其在国际竞争中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为了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力,这一方面的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金融服务的,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购买方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凭票抵扣进项税。

  8.进项税额抵扣。相比之前5%的营业税,营改增新政实施后金融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的多少取决于进项抵扣的多少。金融企业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金融业普遍面临的是进项税额较少,而且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项目不影响进项税转出金额。例如: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其收入额也不会作为进项税转出比例的一部分。而70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款适用免税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有必要进行转出。

  9.发票开具。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开具发票的需求量非常小。金融企业一般仅在客户主动提出开票要求等极少数的情况下才会就所从事的业务开具发票。银行票据或保险保单等单据均被企业接受作为入账业务凭证。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涉及进项税的抵扣,客户对发票的开具需求大幅度的提升,这对金融企业自身的业务系统和发票管理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很多开票量大的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提升客户体验度,慢慢的开始积极部署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另外,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资金流、发票刘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须合一(以下简称 “三流合一”)的开票原则在实务中遇到了不少操作性的问题。很多金融企业规模较大,在经营中采取总公司对资金统一首付的模式。而且金融理财产品合同一般很复杂,存在多个合同主体,实践中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接受服务的主体往往会不一致,很难坚持“三流合一”原则。建议金融企业在遇到这一种开具发票或收到发票时没办法做到“三流合一”的情况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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