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2023年自然人税率!

时间: 2024-02-17 23:38:59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2023年自然人税率单次超过500就按1%(特殊业务除外),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自然人按3%征税的在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能够轻松的享受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2023年开始,自然人不免税了,超过起征点(按次500元)就应该按1%交税了。

  虽然没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政策了,但是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按月10万免增值税,为什么我个人去超过500都要交税呢?

  小规模月度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免税,是针对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自然人这种,本身就不是按期纳税的登记纳税人,只能适用按次纳税,而按次的起征点是500,所以超过500就交税。

  那我能不能按期纳税享受优惠呢?税务局也说了,行啊,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让你按期。

  所以,自然人代开不能享受按期(季度30万)的免税政策,除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023年新政策发布自然人已经代开的3%或者免税发票如何正确地处理?(来源河北税务口径)

  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能够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自然人在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要不要补缴增值税,并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符合免税条件且业务时间(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政策执行期内,能够轻松的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发票,不需要按1%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情况二,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9日之间,需要补税,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自然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1%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立竿见影的避税手段—“自然人代开”发票,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代开人的个税,综合税负在0-1.5%。

  正常业务规范代开是没问题的,但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代开,导致了自然人税收风险不断。

  自然人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项目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格外的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年11月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代开时根据开票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有没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属和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的,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一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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