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办发〔2018〕87号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2-10 11:06:05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的发挥政策效应,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58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治理能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对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解读责任。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材料;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策解读的“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二)明确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要进行解读:1.州人民政府规章;2.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州政府各委、办、局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5.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三)规范解读程序。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要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要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材料。政策解读材料内容包括出台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具体办事指引流程以及新老政策差异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达到让群众易读、易懂、易记的效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部门提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者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州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材料。上报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州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政策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材料。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一并提请审议。政策文件审议通过印发后,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解读,相关解读材料要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其中,政府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须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政务微信微博、电视台专栏、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专题会议、印制宣传材料等解读形式,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以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台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一)不断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州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的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州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州、县市电子政务办要把政策解读作为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县市(园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并广泛宣传解读材料,根据实际及时进行补充解读。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对外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审批、审核。以州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后,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网站和各级新闻媒体方可发布。

  (三)积极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与出台政策单位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解读,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掌握民意主流,不断强化形势分析和政策阐述,增进社会共识。

  (四)加强考核监督。州人民政府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园区)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要参照本通知建立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机制。

  2.范例A.《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3.范例B. 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来源:中国政府网zhengce/jiedu/index.htm)

  4.范例C. 能源局:促进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就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

  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起草了《通知》。

  一是坚持强化监管。国有金融企业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知》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通知》在梳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投融资各条线业务的基础上,重点从财务管理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度,如资本金出资的真实性和现金流是否全面覆盖等予以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发展建设存在的不规范、高风险问题入手,提出可持续的监管约束,为国有金融企业主动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四是坚持稳妥有序。《通知》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通知》共十七条意见。一是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二是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三是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为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尽职调查、严格把关,《通知》第二、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其中,第二条要求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第三条重点要求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避免国有金融企业依赖政府信用、放松风险管控。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应认真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五、《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等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存在一些重点风险领域。如,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投融资等。

  《通知》第四至十条根据上述业务的不同特征,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第四条重点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第五条重点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按“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第六条重点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第七条重点防控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为。第八条重点防控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第九条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第十条重点规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六、《通知》从出资管理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通知》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从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以防控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和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其中,出资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股东违规注资、套取资金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结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产权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机构层级过多、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日前,《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今后我国将如何聚焦最难脱贫群体?如何避免脱贫人群再返贫的困境?如何杜绝数字脱贫?20日,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公众关心的扶贫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发布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经过多年努力,扶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贫困人口减少6853万,贫困县摘帽100多个。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群众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然而我国脱贫攻坚面临的任务仍然艰巨。

  “未来三年,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越往后难度越大,平均每年需要减贫1000万人以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欧青平说,这些人中大多是老病残等特殊群体。按照建档立卡的数据,当前贫困户中因病、因残致贫比例分别超过40%、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超过16%。特殊群体贫困程度深、减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

  欧青平表示,对于农村这些特殊贫困群体,要从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向坚持开发式和保障性扶贫相统筹转变,这也是这次提出的明确要求。保障性扶贫并不是对剩下的贫困人口通过低保“一兜了之”,而是重点针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慈善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

  欧青平表示,为了做好综合性保障扶贫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包括加强养老保障、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住房安全、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保障义务教育。

  在基层采访时,有记者发现存在贫困群众脱贫后又因病返贫现象。“按照建档立卡数据分析,目前全国贫困人口中返贫的数量不是特别大。比如2016年以前脱贫的人口,在2016年返贫的只有60多万,2017年返贫的人口只有20万,总体上呈现逐步减少趋势。”欧青平表示。

  据介绍,我国贫困人口出现返贫的原因,一是脱贫不稳定导致返贫,比如以前个别地方存在算账脱贫、数字脱贫,通过“算账算出去的贫困人口”要作为返贫纳入统计;另一方面是偶发因素导致返贫,其中最多的是因病返贫。

  欧青平表示,防止脱贫人口返贫,最重要的是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文件明确,要加强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摸清脱贫底数和返贫底数,做到“脱贫即出、返贫即入”,返贫了再纳入帮扶范围之内。同时更要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夯实脱贫致富的基础。

  欧青平说,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一是要严把退出关,始终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瞄准脱贫目标,严把脱贫标准,规范退出程序。二是要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保障的机制,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各方面制度。三是要坚持脱贫不脱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贫困人口退出后一段时间内帮扶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巩固脱贫效果,实现稳定脱贫防止返贫。

  韩俊指出,扶贫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精准、官僚主义、数字脱贫虚假脱贫、扶贫资金违纪违规使用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

  党中央明确,将2018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全面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官僚主义、不严不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突出问题。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全面推进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整合,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微腐败,实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纪违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就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并召开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全国电力电话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方案》发布后,电力系统各相关单位迅速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所明确的工作内容、组织形式等相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推出具体举措。日前,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推动《方案》落实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等进行了介绍。

  答:今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将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作为攻坚重点,推动各地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业务办理水平向北京上海看齐,推动各类高、低压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此项监管工作启动会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迅速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制定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推动用电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对优质电力服务的获得感。

  目前,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已按照工作部署,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完成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自查工作。

  答:重点综合监管工作启动后,国家能源局持续加强组织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切实做好政策磋商,力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获得电力”指标排名提升。作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牵头单位,国家能源局协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以多种方式向世界银行展示便捷办电服务举措及取得成效(如与世界银行评价团队座谈、邀请世界银行专家现场调研及面对面交流、提供调查问卷中介机构名单等);督促指导国网北京市、上海市电力公司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梳理总结有关服务举措和加分亮点,核对校验数据,形成磋商材料,并在此基础上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加世界银行评价团队在北京上海两地磋商及调研,积极推进相关单位赴美与世界银行磋商顺利举行,获得了世界银行的高度评价。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积极组织开展核实解决施工基建用电报装存在问题工作,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对各地2017年以来完成施工许可的住宅类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电报装进行了全面梳理自查,核实解决反映的问题。目前相关工作报告已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监管,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如华北能源监管局出台供电企业定期报送用电报装信息相关制度;西北能源监管局细化小微企业低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再提速”具体指标要求,推动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提升电力行业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水平;华东能源监管局从全面回访用户用电办理情况、暗访用电营业厅、开展群众用电“堵点”调查、营造满意用电法治环境等方面扎实开展监管;南方能源监管局开展多维度、多角度的用电满意度调查,以问题为导向提升供电服务水平,探索推动综合协同监管;甘肃能源监管办结合我局定点扶贫,加快解决区域供电能力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从“用上电”到“好用电、用好电”的需求变化。

  三是加强指导,促进用户“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国家能源局积极协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措施,提升北京、上海两地小微企业供电服务质量,构建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的办电服务新模式;协调指导南方电网公司制定行动方案,精简用电报装环节到2-3个,实现低压非居民接电平均时间压缩到11个工作日内,小微企业接电零成本,全网“获得电力”指标显著提升;协调指导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推进“互联网+服务”,实现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用电报装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快捷办电、舒心用电、贴心服务”。

  通过开展监管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如用电营商环境地方各部门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供电可靠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创新方式有待进一步深化等。

  问:在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过程中,北京、上海示范点工作已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报了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北京、上海两地作为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的典型获得国务院肯定。

  自推进“获得电力”服务提升工作以来,在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国家电网公司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促请北京、上海市政府分别出台加快规划路由、道路开挖等审批相关政策,已将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具体来讲,北京地区通过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专项服务行动,将低压供电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用户报装后无需往返营业厅,由供电企业负责勘查施工和装表送电。精简用电报装资料种类和数量,取消小微企业用户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办电环节由原来的6个减少到2个。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低压用户平均接电时间由原来的141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表箱及以上设备设施投资。

  上海地区将与电网接入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等审批环节从串联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同步操作,大幅压缩办理时间,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取消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小微企业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

  改革措施实施以来,北京、上海两地累计完成小微企业接电13000余户,平均接电时间10个工作日以内,为用户节省投资超3亿元,小微企业用户办电更省心、更省力、更省时、更省钱。

  一是在各地开展监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重点督查调研,梳理问题向受检单位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形成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总结报告、优质服务情况监管报告、建立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制度等主要监管成果,促进电网企业进一步简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

  二是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限制、拖延用户报装接入系统、向用户加收不合理费用或变相提高用户接电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共同做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交流协作,支持电网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建立一窗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制,推动加快电力规划路由、道路开挖审批速度等难点重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做好“获得电力”指标评价相关工作。世界银行营商报告评估团队拟近期反馈我国主要改革措施的采纳情况及原因并书面征求意见,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组织协调国家电网做好“获得电力”指标相关的意见反馈工作,力促排名明显提升。组织电网企业,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构建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相关工作。

  问:国家能源局将如何提升监管效能,以确保“获得电力”服务提升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答:为加快推进“五年内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实现,我局将从两个方面持续推进这项工作。

  一方面,指导帮助电网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分年度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2018年、2019年分别实现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至50个和4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实现4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任务,并予以公布,接受电力用户和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建立各地用电报装信息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各电网企业每半年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已送电的高压新装及增容、小微企业办电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长、所需环节、申报材料和接电费用等,并加强监管抽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以进一步加强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使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实现预期目标,达到预期效果。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58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治理能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对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解读责任。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材料;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策解读的“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二)明确解读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要进行解读:1.州人民政府规章;2.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州政府各委、办、局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紧密、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5.别的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三)规范解读程序。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要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要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材料。政策解读材料内容有出台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需要注意的几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具体办事指引流程以及新老政策差异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达到让群众易读、易懂、易记的效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部门提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者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州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材料。上报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州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政策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材料。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一并提请审议。政策文件审议通过印发后,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解读,相关解读材料要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其中,政府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须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政务微信微博、电视台专栏、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专题会议、印制宣传材料等解读形式,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以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台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一)不断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州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的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州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州、县市电子政务办要把政策解读作为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县市(园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并广泛宣传解读材料,根据实际及时进行补充解读。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对外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审批、审核。以州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后,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网站和各级新闻媒体方可发布。

  (三)积极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与出台政策单位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解读,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掌握民意主流,不断强化形势分析和政策阐述,增进社会共识。

  (四)加强考核监督。州人民政府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园区)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要参照本通知建立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机制。

  2.范例A.《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3.范例B. 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来源:中国政府网zhengce/jiedu/index.htm)

  4.范例C. 能源局:促进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就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

  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起草了《通知》。

  一是坚持强化监管。国有金融企业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知》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通知》在梳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投融资各条线业务的基础上,重点从财务管理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度,如资本金出资的真实性和现金流是否全面覆盖等予以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发展建设存在的不规范、高风险问题入手,提出可持续的监管约束,为国有金融企业主动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四是坚持稳妥有序。《通知》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通知》共十七条意见。一是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二是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三是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为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尽职调查、严格把关,《通知》第二、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其中,第二条要求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第三条重点要求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避免国有金融企业依赖政府信用、放松风险管控。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应认真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五、《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等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存在一些重点风险领域。如,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投融资等。

  《通知》第四至十条根据上述业务的不同特征,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第四条重点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第五条重点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按“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第六条重点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第七条重点防控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为。第八条重点防控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第九条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第十条重点规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六、《通知》从出资管理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通知》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从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以防控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和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其中,出资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股东违规注资、套取资金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结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产权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机构层级过多、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日前,《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今后我国将如何聚焦最难脱贫群体?如何避免脱贫人群再返贫的困境?如何杜绝数字脱贫?20日,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公众关心的扶贫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发布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经过多年努力,扶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贫困人口减少6853万,贫困县摘帽100多个。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群众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然而我国脱贫攻坚面临的任务仍然艰巨。

  “未来三年,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越往后难度越大,平均每年需要减贫1000万人以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欧青平说,这些人中大多是老病残等特殊群体。按照建档立卡的数据,当前贫困户中因病、因残致贫比例分别超过40%、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超过16%。特殊群体贫困程度深、减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

  欧青平表示,对于农村这些特殊贫困群体,要从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向坚持开发式和保障性扶贫相统筹转变,这也是这次提出的明确要求。保障性扶贫并不是对剩下的贫困人口通过低保“一兜了之”,而是重点针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慈善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

  欧青平表示,为了做好综合性保障扶贫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包括加强养老保障、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住房安全、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保障义务教育。

  在基层采访时,有记者发现存在贫困群众脱贫后又因病返贫现象。“按照建档立卡数据分析,目前全国贫困人口中返贫的数量不是特别大。比如2016年以前脱贫的人口,在2016年返贫的只有60多万,2017年返贫的人口只有20万,总体上呈现逐步减少趋势。”欧青平表示。

  据介绍,我国贫困人口出现返贫的原因,一是脱贫不稳定导致返贫,比如以前个别地方存在算账脱贫、数字脱贫,通过“算账算出去的贫困人口”要作为返贫纳入统计;另一方面是偶发因素导致返贫,其中最多的是因病返贫。

  欧青平表示,防止脱贫人口返贫,最重要的是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文件明确,要加强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摸清脱贫底数和返贫底数,做到“脱贫即出、返贫即入”,返贫了再纳入帮扶范围之内。同时更要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夯实脱贫致富的基础。

  欧青平说,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一是要严把退出关,始终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瞄准脱贫目标,严把脱贫标准,规范退出程序。二是要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保障的机制,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各方面制度。三是要坚持脱贫不脱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贫困人口退出后一段时间内帮扶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巩固脱贫效果,实现稳定脱贫防止返贫。

  韩俊指出,扶贫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精准、官僚主义、数字脱贫虚假脱贫、扶贫资金违纪违规使用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

  党中央明确,将2018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全面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官僚主义、不严不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突出问题。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全面推进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整合,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微腐败,实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纪违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就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并召开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全国电力电话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方案》发布后,电力系统各相关单位迅速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所明确的工作内容、组织形式等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推出具体举措。日前,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推动《方案》落实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等进行了介绍。

  答:今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将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作为攻坚重点,推动各地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业务办理水平向北京上海看齐,推动各类高、低压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此项监管工作启动会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迅速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制定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推动用电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对优质电力服务的获得感。

  目前,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已按照工作部署,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完成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自查工作。

  答:重点综合监管工作启动后,国家能源局持续加强组织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切实做好政策磋商,力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获得电力”指标排名提升。作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牵头单位,国家能源局协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以多种方式向世界银行展示便捷办电服务举措及取得成效(如与世界银行评价团队座谈、邀请世界银行专家现场调研及面对面交流、提供调查问卷中介机构名单等);督促指导国网北京市、上海市电力公司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梳理总结有关服务举措和加分亮点,核对校验数据,形成磋商材料,并在此基础上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加世界银行评价团队在北京上海两地磋商及调研,积极推进相关单位赴美与世界银行磋商顺利举行,获得了世界银行的高度评价。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积极组织开展核实解决施工基建用电报装存在问题工作,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对各地2017年以来完成施工许可的住宅类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电报装进行了全面梳理自查,核实解决反映的问题。目前相关工作报告已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监管,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如华北能源监管局出台供电企业定期报送用电报装信息相关制度;西北能源监管局细化小微企业低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再提速”具体指标要求,推动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提升电力行业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水平;华东能源监管局从全面回访用户用电办理情况、暗访用电营业厅、开展群众用电“堵点”调查、营造满意用电法治环境等方面扎实开展监管;南方能源监管局开展多维度、多角度的用电满意度调查,以问题为导向提升供电服务水平,探索推动综合协同监管;甘肃能源监管办结合我局定点扶贫,加快解决区域供电能力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从“用上电”到“好用电、用好电”的需求变化。

  三是加强指导,促进用户“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国家能源局积极协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措施,提升北京、上海两地小微企业供电服务质量,构建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的办电服务新模式;协调指导南方电网公司制定行动方案,精简用电报装环节到2-3个,实现低压非居民接电平均时间压缩到11个工作日内,小微企业接电零成本,全网“获得电力”指标显著提升;协调指导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推进“互联网+服务”,实现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用电报装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快捷办电、舒心用电、贴心服务”。

  通过开展监管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如用电营商环境地方各部门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供电可靠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创新方式有待进一步深化等。

  问:在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过程中,北京、上海示范点工作已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报了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北京、上海两地作为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的典型获得国务院肯定。

  自推进“获得电力”服务提升工作以来,在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国家电网公司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促请北京、上海市政府分别出台加快规划路由、道路开挖等审批相关政策,已将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具体来讲,北京地区通过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专项服务行动,将低压供电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用户报装后无需往返营业厅,由供电企业负责勘查施工和装表送电。精简用电报装资料种类和数量,取消小微企业用户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办电环节由原来的6个减少到2个。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低压用户平均接电时间由原来的141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表箱及以上设备设施投资。

  上海地区将与电网接入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等审批环节从串联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同步操作,大幅压缩办理时间,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取消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小微企业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

  改革措施实施以来,北京、上海两地累计完成小微企业接电13000余户,平均接电时间10个工作日以内,为用户节省投资超3亿元,小微企业用户办电更省心、更省力、更省时、更省钱。

  一是在各地开展监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重点督查调研,梳理问题向受检单位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形成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总结报告、优质服务情况监管报告、建立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制度等主要监管成果,促进电网企业进一步简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

  二是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限制、拖延用户报装接入系统、向用户加收不合理费用或变相提高用户接电成本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共同做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交流协作,支持电网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建立一窗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制,推动加快电力规划路由、道路开挖审批速度等难点重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做好“获得电力”指标评价相关工作。世界银行营商报告评估团队拟近期反馈我国主要改革措施的采纳情况及原因并书面征求意见,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组织协调国家电网做好“获得电力”指标相关的意见反馈工作,力促排名明显提升。组织电网企业,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构建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相关工作。

  问:国家能源局将如何提升监管效能,以确保“获得电力”服务提升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答:为加快推进“五年内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实现,我局将从两个方面持续推进这项工作。

  一方面,指导帮助电网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分年度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2018年、2019年分别实现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至50个和4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实现4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任务,并予以公布,接受电力用户和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各派出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各地用电报装信息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各电网企业每半年向监督管理的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已送电的高压新装及增容、小微企业办电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长、所需环节、申报材料和接电费用等,并加强监管抽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以逐步加强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使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实现预期目标,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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