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新增四大行业相关解读——金融业

时间: 2024-01-29 17:31:36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与新纳入营改增的“兄弟们”相比,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很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金融业营改增原则上延续了原有优惠政策。比如合乎条件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及信用担保收入免税等等。金融业“营改增”到底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经济生活,下面就让我们通过问答一窥究竟。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答:为使“营改增”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确定的。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做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存底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公司集团或公司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公司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非货币性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能够轻松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际所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做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公司可以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际所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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