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转让依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收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产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呈现负差,可结转下一交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产品销售额互抵,但年底时仍呈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年底,假如“应交税费——转让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阐明本年度的金融产品转让丢失没有办法补偿,且本年度的金融产品转让丢失不行转入下年度持续抵减转让金融什物财物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