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2年金融服务新市民综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12-27 11:46:10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各银保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各一级分行,福建华通银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兴业信托,兴业消费金融公司,海西金融租赁公司;海峡金桥财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2022年金融服务新市民综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和自身特点,制定细化行动方案,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福建银保监局,并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市民金融服务落实情况报送至福建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金融监督管理专网邮箱。各银保监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联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辖区新市民金融服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要求,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均等性、可得性和便利性,推动新市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相平衡,切实增强新市民的金融服务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精准聚焦新市民群体缺资产、缺信用等融入城市金融体系的痛点堵点问题,强化监管引领和督导,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从输入地和输出地双向发力,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积极为新市民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保障,全面助力福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水平发展超越。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系统性思维,整合集成城乡资源,构建跨地区联动的闭环金融服务生态,探索破解新市民工作生活、资产、信用跨区域错配难题。大中型银行要积极探索“城乡联合贷款”模式,以新市民工作地的网点为贷款主办行,劳动力输出地的网点为贷款协办行,主办行、协办行协商分配职责、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组成“个人版系统内银团”。具体可由主办行牵头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主要环节,协办行协助办理背景调查、县域农村资产抵质押登记和处置等辅助环节。农合机构要发挥贯通城乡且农村网点较多的优势,由省联社统筹协调输入地、输出地农合机构,探索组建跨行社的“城乡联合贷款”。省联社可进一步与各大中型银行加强合作,探索由其他机构作为主办行、农合机构作为协办行,组成跨行别的“城乡联合贷共同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银政联动,以输出地在外务工人员形成的产业集群为发力点,选择上下游产业链条清晰的行业,为具备一定规模集群的新市民所在行业搭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探索打造线上供应链,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新市民“搬迁”集中上网,推动形成集群产业线上交易“数据流”“信息流”。在此基础上,为相关产业提供“供应链+订单”“供应链+结算”“供应链+动产”“供应链+应收预付款”等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现金流量贷”“交易数据贷”等线上金融理财产品,解决新市民就业、创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做大做强相关产业规模。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征、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在普惠授信、产品设计、风险防控等方面发力,探索创新与新市民创业金融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最大限度满足新市民创业金融需求。在辖区组织并且开展新市民金融服务“一行一司一品”创新行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产品还本付息方式,推出具有“新市民”标识的银行卡片以及“新市民贷”等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带有“新市民”特色的专属保险产品,将“新市民卡”“新市民贷”“新市民保”打造成福建特色的金融品牌。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落实《关于开展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0)94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升级“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中心”,将新市民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进一步打造“有政策、有机制、有队伍、有产品、有信息”的“五有”金融服务平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托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中心,对创业就业贷款开拓绿色通道,作出优先审批、限时办结的服务承诺,探索优化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模式。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在辖区组织并且开展“新市民金融服务公众宣传周”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统筹部署,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微沙龙、知识讲座,组织志愿服务队深入新市民集中的社区、园区、工厂、公司等形式开展相关宣传,推介专属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大力普及新市民金融服务知识,充分展示金融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深化普惠金融“百千万”工程,依托现有普惠金融学校、普惠金融工作站、普惠金融助理,加强日常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常态化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反假币、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潜移默化提升新市民的金融素养,有效推进信用环境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的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加快端口对接,推动平台发挥作用。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建远程信贷中心,利用远程视频服务系统、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业务功能组件,支持新市民免返乡就可以获得来自家乡的信贷服务。支持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业务,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营业场所、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公布投诉受理渠道及方式,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新市民金融纠纷,维护新市民金融消费者权益。鼓励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最大限度对新市民让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持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方针的前提下,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依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各设区市人口流入、流出情况,充分的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分城市、分实际需求,采取差异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全国统一住房信贷政策和各重点城市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在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首付比例等方面适当放宽。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期偿还的安居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客户受影响情况,给予新市民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并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受疫情影响下调安居贷款风险分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面向新市民的保障性住房为主要对象,积极对接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潢改造、运营管理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银团贷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债券投资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

  各保险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聚焦新市民“住有所居”,全力发展新型家财险、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聚焦新市民“伤有所补”,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大、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景灵活等特点,开发设计投保便利、交费灵活、保险期间较短的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聚焦新市民“病有所医”,优化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工会、行业协会,推动产品保障服务到人。升级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将非本地医保的新市民纳入可参保范围。聚焦新市民“老有所养”,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扩面提质,为特定行业群体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制定专属方案。在保险产品服务中嵌入在线问诊、就医绿通、线下陪诊、教育咨询、异地查勘、救援等增值服务,满足差异化需求,增强新市民保险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新市民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要将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责任部门分别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强力推动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把新市民金融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指导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跟踪督导政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各项任务落地落细。

  (二)发挥政策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动配合,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公共服务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机制,推动监管、产业、就业等政策与银行保险机构实践同向发力,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三)健全推进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吃透政策精神,结合辖区特点和机构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新市民金融服务。大中型银行要积极履行社会担当,以新市民贷款可得性和灵活性为优先考量因素,研发针对性金融理财产品。地方法人机构要在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的基础上,推进科技赋能与下沉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获客、审批、风控的智能化水平。消费金融公司要逐步规范营销,合理下调新市民消费贷款综合成本,探索完善新市民消费贷款“冷静期”机制。

  (四)完善支撑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调研,摸清新市民结构特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实现新市民政务信息开放共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基础上,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建立并完善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估体系。各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强化银保、银担合作,健全风险缓释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管理,认真识别新市民身份,加强监测分析,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新市民住房金融需求,防止假借新市民身份获取优惠金融服务,防范新市民购房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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