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4S店“金融服务费”怎么计税?

时间: 2024-01-09 19:02:05 |   作者; 乐鱼官网客户端

  在前面的大众号文章中,曾说过4S店搭赠礼包等的事务,可谓是促销手法花样繁多,“金融服务费”也是近几年的4S店的惯用收费,继提车加价费之后的又一个遍及“行规”。顾客去买车时,即便能一次性全款购车,也要被极力推荐按揭购买,各种免息、低息……,就为了收取“金融服务费”。

  购车时同时收取,并没金融服务合同、发票。此刻应当并入价外费用,伴随车款计入出售额中。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出售额为纳税人产生应税出售行为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而,此“金融服务费”非金融服务性质,应当并入出售额。如收取金额为10000元,依照现在新税率,增值税=10000/(1+13%)*13%=1150.44元。

  假如购车时独自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同并开具了服务类发票,那么此“金融服务费”乃真实含义的金融服务,应依照金融服务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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